各街道市场监管所、各处队:
《成都高新自贸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年11月22日第二十九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1月24日
成都高新自贸试验区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和规范商事主体登记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7号)《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市监发〔〕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成都高新自贸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名词释义)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向登记机关提出商事登记申请并作出信用承诺,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形式审查,不再实行行政许可,改为行政确认,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制度。
第三条(遵循原则)
推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遵循依法确认、便捷高效,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信息共享、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
成都高新自贸试验区内资公司设立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申请人责任)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并承诺所申报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
第六条(部门职责)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成都高新自贸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依照法定权限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确认事项
第七条(商事主体名称)
商事主体名称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行名称申报,系统自动比对实时导出结果,申请人在被告知名称相似可能存在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被强制更名等法律风险的情况下作出相关承诺并选择使用的,登记机关不再对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近似等情形进行人工审查。
对于已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自动比对的名称涉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欺骗、误导公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侵犯他人权利(包括知名企、事业名称字号及其简称),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引发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公众秩序和市场秩序,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等情形的,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不予登记。
第八条(商事主体住所)
商事主体住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制。商事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应当符合《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企业住所的要求。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申报的住所信息登记为商事主体的住所,申请人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作出符合事实和相关规定的承诺,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第九条(商事主体经营范围)
简化商事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依商事主体申请,经营范围可在营业执照上只记载主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其他一般经营项目无需登记或通过商事主体章程进行备案。
实行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需要在营业执照上记载具体经营项目的,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和统一的数据查询接口为商事主体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由申请人从规范目录中自主选择规范条目申请登记。
第三章登记确认程序
第十条(身份核验)
实施商事主体登记实名认证管理。申请人在申请办理登记时,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投资人、高管、联络员、经办人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并通过“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等进行实名认证。登记机关可以利用现有信息技术或其他手段核验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提交材料)
以申请人自主申报和信用承诺为基础,登记机关将办理登记相关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交《商事主体登记确认书》《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告知承诺书》及公司章程等必要材料,不再提交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审查方式)
除以下情形外,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一)涉嫌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重要事实申请登记的;
(二)相关部门抄告,存在上述情况的;
(三)第三人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反映,存在上述情况的。
因民事纠纷引发商事主体登记确认结果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第十三条(窗口服务)
登记机关依申请人提交的《商事主体登记确认书》及相关必要材料确认登记事项,对符合本实施办法要求的,即时办理。
登记机关全面优化窗口服务,落实“窗口无否决权”“现场投诉快速处理”等制度,切实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实现营业执照、税务发票、印章等“一窗发放”。
第十四条(信息公示)
登记机关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将商事主体登记有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将《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告知承诺书》归入商事主体登记档案,记录于商事主体名下,实行信用监管。
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名称争议处理)
登记机关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四川省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争议处理规则》等处理名称争议。通过申报承诺制登记的商事主体名称,存在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或者其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商事主体名称不适宜的,商事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拒不变更或者改正的,由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并将商事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住所监管)
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商事主体申报登记的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或者经调查核实商事主体住所申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信用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信用中国(四川成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开相关监督管理信息,加强对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探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商事主体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第十八条(提高监管精准度)
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商事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建立通过登记确认制设立的商事主体检查对象库,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并适当提高抽查比例,重点对承诺事项进行检查,提高监管的精准度。
第五章违法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骗取登记惩戒)
对发现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商事主体,依法进行查处、向社会公示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冒用身份惩戒)
对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商事登记的,被冒用人可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登记机关依据撤销决定、处罚决定或者法院判决对登记事项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虚假承诺惩戒)
通过登记确认制设立的商事主体,被发现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该商事主体信息共享至成都高新区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领办”),由信领办指导各部门对失信商事主体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半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因承诺事项与实际不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再次申请移除异常名录时,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实质审查。
第二十二条(撤销登记)
对于以下情形,登记机关依据撤销决定、处罚决定或法院判决办理撤销登记:
(一)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商事主体登记且情节严重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主体登记且情节严重的;
(三)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商事登记,且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撤销情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依法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有效期限)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