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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23 1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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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程序和文书制作使用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章回避

第一节回避的原则性规定

第二节回避的程序性规定

第四章管辖

第一节管辖的原则性规定

第二节管辖争议及解决

第三节管辖的程序性规定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章行刑衔接

第七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八章行政处罚案件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

第九章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

第十章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行政执法程序,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合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市局本级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受委托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范。

南宁市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的,可以参照执行或参照制订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单位合称“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

第三条本《规范》中涉及需要市局负责人决定或批准的工作,按照《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等规定,由分管(联系)相关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的市局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五条 市局对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市局对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应当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已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市局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市局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加强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市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市局本级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方可实施行政处罚;未取得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章回避

第一节回避的原则性规定

第九条当事人认为市局本级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行政执法人员认为自己与正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有关行政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审核人员、市局本级执法部门负责人以及担任案件审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市局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

市局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局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分管的市局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市局本级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自行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事由;原则上应当同意其申请。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的申请:

(一)是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有关行政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有关行政处罚案件委托代理人近亲属的;

(四)与有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

第十二条市局本级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的申请:

(一)接受有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或接受有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有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

(四)为有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委托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

(五)向有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第十三条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回避决定作出后,被申请回避的有关人员不再参与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审核和讨论等工作。

第二节回避的程序性规定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

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讨论、提出审核意见,并报请分管的市局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市局本级执法部门应当将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决定回避的,还应当同时通知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决定不同意回避的,市局本级执法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接到有关处理决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局执法科提请复核。

市局执法科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讨论、提出复核意见,并报请分管的市局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局执法科应当将是否同意回避的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决定回避的,还应当同时通知被申请人。

第四章管 辖

第一节 管辖的原则性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均可视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依职责配合做好相关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第十八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管辖南宁市内其他辖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处理。

对于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的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市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市局本级管辖的案件交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市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的案件。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市局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认为必要”或“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特殊情形:

(一)受到国家、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收:

附件7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指导意见书

南市监指导〔〕号:

我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你(单位),根据的规定,现建议你(单位)。

联系人:联系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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