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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代,对打击走私理念政策法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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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东海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

龚卓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伴随着新年钟声响起,二十一世纪正式步入20年代。

20年间,中国对外贸易进出口形势已然沧桑巨变。外贸进出口总值由年的亿美元飙涨至多亿美元,站稳全球第一贸易大国位置。20年间,中国打击走私工作与对外贸易同步快速发展。以年缉私警察组建为标志,打击走私工作实现常态化,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上世纪末那种明目张胆大肆走私的情形再未出现。

进入20年代,外贸形势和走私态势呈现新的局面。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国内生产成本上涨,外贸增长速度趋缓,企业经营困难凸显。部分商品内外价差剧烈变化,海上及非设关地走私势头再起;对外贸易新政策新形态不断发展,进出口管制政策不断更新,归类、审价方面新问题不断出现,与之相关的走私犯罪案件呈现增长态势。

中央坚决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全力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发文强调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要求加强法治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最高司法机关对于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保护合法财产等理念强调再三。行业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海关缉私警察理顺管理体制,地方公安机关设立打私部门,标志着打私工作即将进入新时代。

我们满怀热情、满怀希冀地迎接新时代的到来,结合走私犯罪辩护工作中的观察和体会,谨就打击走私工作的理念、政策、法规,提出十点新期待。

一、不同类型走私行为能够区分对待,贸易渠道逃漏税款理应参照逃税罪处理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走私犯罪的概念非常宽泛。

驾冲锋舟偷运货物疾驰海上,骑摩托车抄小路运货穿越边境,是为“绕关走私”;集装箱夹藏应税货物和违禁品不申报,人身捆绑携带应税货物和违禁品不申报,是为“夹藏走私”。这些不难理解。

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过程中,利用阴阳合同低报货物成交价格是走私,将货物归入税率较低的税号申报是走私,A国产品申报成B国产品少缴税款是走私,加工贸易的原料、成品国内销售也是走私。这些情形难免引起企业和大众费解:这怎么能算走私?

两类情形的恶劣程度和社会危害显然是不同的,但在立法层面,定性和处罚的标准却是一样的。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虽有一定差异,但是受限于法律规定本身,司法调节的灵活度非常有限。

后面一类行为的社会危害主要体现在偷逃税款方面,与范冰冰阴阳合同逃税案件并无二致。然而,范冰冰逃税8亿元只需行政处罚,大型企业进口货物少缴税万老板就要坐牢10年。这样巨大的差异带来的是“合法的不公”,体现出走私普通货物罪立法上的不足,贸易渠道偷逃税款的社会危害实际上被不当高估。

我们期待:在年代,从立法层面,对贸易渠道瞒骗逃税行为能够区分对待,参照刑法关于逃税罪的处理方式,给犯错的企业留条生路,给其悔改的机会。

二、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逃税数额能够坚持实质判断,不要脱离实际认定偷逃税额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号“宋世璋被控走私普通货物案”确立一项原则,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实质判断。裁判要点指出:走私普通货物罪……社会危害性不仅表现在违反国家海关监管制度方面,更主要是表现在偷逃关税,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未对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失的违法行为不属走私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按照该案确立的原则,在认定走私货物逃税数额时,应当以行为实际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为标准。然而,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并未遵照这一原则,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此原则亦有矛盾。

例如:

货物进口时少缴关税、增值税万元,国内销售时实际缴纳增值税50万元,国家实际税款流失50万元,但海关计算逃税额还是万元;

一批食糖正常进口时按照最惠国税率计算缴税万元,如果是海上绕关走私进口,海关按照普通税率计算逃税万;

某国产品属于双边协定的0关税商品,正常进口提交原产地证就按照0%计算关税,如果是边贸走私进口的,海关按照最惠国税率10%计算偷逃关税。

以上列举的这些做法,都不是以走私行为实际造成的税款流失为标准,而是以文件规定的或者海关认为的,片面、主观、脱离实际认定的逃税数额为依据,这样得出的结论难以令人信服。

我们期待:在年代,司法实践中,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罪逃税数额能够坚持实质判断的标准,对是否逃税及逃税多少,能够给出客观、公正、令人信服的结论。

三、走私犯罪量刑标准能够抛却唯数量论的标准并引入比例犯等标准,对其社会危害及恶劣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走私罪属于典型的数额犯,以法定数额作为犯罪既遂标准或量刑因素。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为例,《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以走私货物偷逃税款的数额为量刑标准,并不考虑企业贡献、进口规模、实缴税款金额、偷逃税款比例等因素。

例如,某企业从事海上偷运走私柴油,一分钱税款也不交,偷逃税款0万元;某大型炼化企业申报进口一批燃料油应缴税款2亿元,低报价格后实际缴纳税款1.9亿元,偷逃税款也是0万元。按照刑法规定,对这两个案件应当给予同样的处罚。然而,二者之间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的差异是非常明显的。

单纯以逃税数额为标准,虽然直观、简单地实现了平等原则,却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机械司法,使得两种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的巨大差异无法在处理结果上得到充分体现,反而造成实际的不公平。

我们期待:年代,走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能够摆脱唯数额论的标准,综合考虑走私方式、走私数额占贸易总量、偷逃税款占已缴税款的比例等因素,以更好地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

四、边民互市贸易能够走出“冰火两重天”的政策困局,实现合法合规良性发展

年11月,《南方周末》的一篇《边贸还是走私?缉私与扶贫撕扯广西小城》,直面打击走私犯罪与兴边富民政策的矛盾,边民互市贸易“冰火两重天”的政策困局引发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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